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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7-07 责任编辑:  来源:   点击次数:
 
 
 

西治办[2010]17号

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精神,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我市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领导机构及治理范围
   
此次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在本部门内设立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团组设在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此次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范围是指在我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治理的步骤
  
此次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底)

    各区县、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社会团体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15日)

     各区县、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有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纳入“小金库”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要按照《意见》和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要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各社会团体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内部检查,各区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根据《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逐级上报。各区县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及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市 “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团组。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15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县(区)两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社会团体的类型看,要将行业性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看,要将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日常监管及治理工作的情况看,要将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要逐级汇总上报。各区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送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团组。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15日)

    各区县、各业务主管单位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要督促各社会团体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另一方面,要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区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将“小金库”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团组。

  四、处理原则

  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在“小金库”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小金库”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此次“小金库”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市 “小金库”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增列市民政局为成员单位,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协调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各区县要根据今年“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及时调整充实“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成员,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业务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各“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增加人员力量,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协调,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解释工作,依法进行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促进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

社会团体类型多、领域分布广、收入规模差距大。“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不同特点的社会团体有重点地进行分类指导。要特别注重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阶段的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不到位,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

各区县、各业务主管单位在组织部署“小金库”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巩固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促进发挥社会团体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具体要与加快社会团体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治理工作相结合;与理顺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资产财务关系相结合;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相结合。同时,治理工作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和民政年检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五)拓宽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政策

“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拓宽举报渠道。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各区县、各业务主管单位在推进“小金库”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加强防治社会团体“小金库”的调查研究;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

 

附件:1、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4、填表说明

 

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团组联系人:

段洪波 电话:029-87295791

梁东贤 电话:029-87296844

 

 

 

西安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西安市财政局代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团体  小金库  通知

抄送:陕西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西安市“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6月30日印发

附件4

填  表  说  明

为提高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报表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对“小金库”治理报表填列工作说明如下:

    一、《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件1)

(一)凡在规定治理范围内的社会团体,自查结束后,不论有无“小金库”问题,都要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给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日常治理机构汇总后逐级报送市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

(二)表头填列自查单位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三)本表由九项组成。

第一项自查基本情况,其中:“2008年至今政府资助收入金额”按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填列,政府资助收入包括财政拨款和业务主管单位补助资金;其他各项“是”填“1”,“否”填“0”。

第二项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资产原值按取得时价格(价值)填列。

第三项2008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合计,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第四项2008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按支出实际发生数填列,其中:“弥补费用”指弥补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开支项目和标准,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费用支出;购置资产支出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对外投资等支出;期末存在的资产原值是指用“小金库”资金购置形成的,自查时仍然存在的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对外投资等资产原值。

第五项期末“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填列截至自查时“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

第六项“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该项下的各种形式设立的“小金库”合计金额应与自查发现“小金库”问题金额一致。

第七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及纠正情况,“小金库”个数计算方法为:一个账户为一个“小金库”,由个人管理或固定地点存放的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证、股权和债权凭证等资产,按照管理人或存放地点的数量确定“小金库”个数;“纠正处理”指已完成财务、税务等处理。

第八项自查发现“小金库”处理情况,按应纠正处理和已纠正处理的实际情况填列。

第九项自查处罚通报情况,受行政处罚人数和单位数按财政、审计、民政等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人数和单位数填列;受组织处理人数按组织部门处理的人数填列;受党纪政纪处理人数按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人数填列。

(四)本表第五项期末“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应等于第二项加上第三项减去第四项再加上第四项下期末存在的资产原值。

二、《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

(一)此表由各区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所主管的社会团体上报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填制,并逐级汇总上报。

   (二)此表共九项,其中第一项为自查基本情况,由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所属单位自查上报情况填写。第二至第九项填列方法与《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相应项目相同。

三、《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一)此表由市 “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重点检查小组和各区县“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填报或汇总填报。

(二)此表共九项,其中第一项为重点检查基本情况,根据重点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第二至第九项填列方法与《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相应项目相同。

四、其他说明

(一)附件1-3中填列“其他”项目的必须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账户”包括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有账号和户名的账户。

(三)“小金库”中有外币的,按照截至自查或重点检查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四)附件1-3等报表格式可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五、报送要求

(一)《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由各区县及全市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9月1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团组(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二)《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由各区县及全市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团组(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

(三)为便于计算机汇总,不得变更报表格式。

(四)报送书面报表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西安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地址:西安市北院门159号

邮编:710007    邮箱:xamzjstc@163.com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段洪波 87295791,梁东贤 87296844

 

附件【社会团体治理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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